發現交給別人用於公關的錢物並未用在疏通關係上,這錢還能要回嗎?近期,鎮江丹徒區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2008年,文某的兒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,文某正著急時,曾在文某兒子手下打工的餘某找到文某,稱認識司法系統領導,可以幫助疏通關係,但需15000元打點。文某隨即給了餘某15000元,並與餘某約定多退少補,且餘某須將這筆錢的使用明細及相關發票交給自己作為結賬之用。
  後文某兒子的案子因情節顯著輕微終止審理。餘某告知文某15000元全部用於疏通關係,但並未提供相關發票,此後就一直避而不見。文某對餘某的解釋一直半信半疑。2013年,應文某的要求,文某、餘某及所謂的“領導”當面就15000元的去向進行對質。該“領導”表示,自己並非領導,從未與餘某見過面。於是,文某一紙訴狀將餘某起訴到丹徒法院,要求其歸還15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。
  主審法官對此案分析梳理後認為,該案涉及的債務糾紛違反公序良俗,不受法律保護,並就此向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說明。最終文某撤回起訴,與餘某達成庭外和解。
  通訊員 段為東 胡俊 現代快報記者 林清智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xm94fgjkg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